事项名称 |
拍摄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
审批条件 |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文物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
许可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甘府发〔2015〕7号 |
申请材料 |
(一)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凡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实,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核实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和申请人指纹印,并注明与原件无异。 |
审批时限 |
承诺件 |
审批性质 |
行政审批事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2个工作日 |
预审时限 |
5个工作日 |
审批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
审批方式 |
审批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办理地点 |
甘孜州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
拍摄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流程图